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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业务主任凭空卖房骗钱失踪

  中介公司业务主任张某发布售房虚假信息,伪造房产证卖房人信息,从买房人处“骗取”中介费、定金等14万余元,已被立案侦查。而上当受骗的买主为挽回损失,将中介公司诉至法庭。闵行区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业务主任,其收款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日前,作出双方的居间合同关系无效,中介公司分别返还张先生和范小姐84400元和63400元的一审判决。
买房
  2009年年底,房产中介公司向购房者提供了闵行区双柏路上某小区701室和801室两套房屋的售房信息。今年1月16日,求购者张先生和范小姐即前往位于都市路上的该中介公司门店。门店业务主任张某笑脸相迎,即为两人办理居间事宜。见地段和房价都顺心意,决定签订居间合同。之后,张先生和范小姐分别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服务费、购房定金、代办银行贷款费和代交税款等钱款84400和63400元,张某分别以中介公司经理或房主的名义出具了收据。同年4月,张某提供了有出售房主盖章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张先生和范小姐签署后,从张某处领取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
 
  表面看起来顺理成章的一宗房屋买卖,却内藏杀机。今年6月,张先生和范小姐分别察看买下的的房屋,顿时感到头皮发麻。不但发现房屋正在装修,而且被房东告知,房屋根本没有出售。发现上当受骗,张先生和范小姐于今年6月21日赶至中介公司要求退款。发现骗术被揭,张某仍然“若无其事”:“噢,是房东违约不想卖房了。”说罢,假惺惺向两人出具《保证书》:“本人张某保证将张先生和范小姐的购买房子的事办好,如明天(6月22日)没有办好,我将会全额退还所收取的钱款。”次日,张某根本不能兑现《保证书》中的承诺,并且玩起失踪,下落不明。事后,张先生和范小姐终于发现所谓的卖方产权人根本不存在,其印鉴均系张某伪造,产证也是张某伪造。两人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中介公司承认张某是公司的业务主任,其杜撰卖房人,以合同形式实施诈骗。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起诉
  为追回损失,张先生和范小姐分别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提供未经核实的虚假房源构成合同违约行为,直接侵犯了购房人的合法财产权利,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判令返还全部损失。
中介公司请求驳回诉请,辩称张某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不应由中介公司承担张某所收款项的赔偿责任。理由是张某个人所书写的收据,现目前无证据证明是其本人所写,只有当张其归案后,才能确定其是否收取过上述款项。再说,张先生和范小姐未尽审慎义务,轻信张某,导致张其诈骗成功,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获赔
  法院认为,张某系中介公司的业务主任,又是为张先生和范小姐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公司的经办人,故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在整个居间活动中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张某的收款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现中介公司关于张某的收款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的辩解,不予采纳。综上,中介公司就虚假的售房信息与张先生和范小姐建立的居间合同关系无效,理应依法将其基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钱款返还。当然,中介公司与张某间的纠纷,应由他们之间另行解决,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也不应成为中介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