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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婚姻登记瑕疵/结婚证上姓名登记错误、冒用、借用他人身份证、伪造身份证等结婚登记瑕疵,如何处理?

    作者:杨晶晶律师 孚邦家事

    实践中,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等原因寻求律师帮助,比如结婚证上姓名登记错误、一方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一方或双方未亲到现场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等,发生上述情形时应该如何处置,困扰着很多当事人,甚至困扰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法律工作者,有不少纠纷在派出所、民政局、法院等各部门兜兜转转却无法得到明确的解决方案,引发了不少的社会矛盾。

    鉴于婚姻法并没有规定程序违法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因此当出现程序瑕疵时,这类纠纷应当有谁主管,以什么程序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存在较大的法律漏洞,业界亦无法达成基本一致意见。笔者对实践中常见的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方式进行一些归纳和整理,希望能给予大家一定的指引。

 

    一、 结婚登记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针对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提出异议。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四种情形,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被宣告无效,将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其后果不仅仅是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更涉及到其背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偿还等一系列的问题,后果非常严重。

    结婚登记瑕疵与婚姻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结婚登记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且是一种行政确认,而不是一种行政许可,其根本原因在于,婚姻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可以自主决定结婚或者不结婚,也可以自主决定维持或者解除婚姻关系,其权利依法直接享有,而不需要行政机关赋予。因此,结婚登记时,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和确认,是一种基础性的民事登记,其性质与户籍登记相似。

    结婚登记瑕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者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结婚登记系结婚的形式要件,但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对婚姻效力的考量应该更加关注结婚实质要件是否具备。结婚登记存在程序瑕疵或一些非实质性要件并不导致婚姻不成立或无效,只有在同时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时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二、 几种常见的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方式

    (一) 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或更正

    1、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经审查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2、当事人因为结婚证载明的姓名有误、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等一般瑕疵到民政部门申请解决,婚姻登记机关应对瑕疵进行补正或重新确认。

    然而,实践操作中婚姻登记机关普遍拒绝受理上述问题,导致很多当事人必须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增加了不必要的诉累。

    (二) 提起行政复议

    婚姻登记存在瑕疵,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民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然而,实践操作中,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往往会因为超过60日行政复议期限而难以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三) 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四种情形、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后,实际共同生活,之后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进行示明,告知因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可以继续审理。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四) 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结婚证件上所载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错误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更正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更正。

    2、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被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的,被冒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3、一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与另一方登记结婚,之后下落不明的。该种情形多为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骗婚行为,因对方身份证件系伪造,被骗一方无法起诉离婚,此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4、 因出借、遗失身份证件等原因,导致身份信息被冒用,被登记结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但是,在行政诉讼时,很多当事人又将面临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除不动产外,最长诉讼时效是五年,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时效的限制,显然无法满足婚姻纠纷行政诉讼的要求。那些存在瑕疵的结婚登记,若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处理,其效力始终处在不确定的状态,亦会导致巨大的社会问题。

    结婚登记瑕疵问题情形比较复杂,主管部门及处理程序亦不明确,仅靠个案的个性化处理,显然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亦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因此期望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完整的、系统性的规定,以切实有效地解决结婚登记瑕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