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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亲子鉴定/养育十年的“爱子”不是我的,怎么办?

作者:杨晶晶律师 孚邦家事团队

          自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婚姻产生以来,人类对于直系血亲关系即格外重视。在科学技术尚不发达的时代,母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可以由分娩之事实确认,但是父亲与子女之间是否具有血缘关系,往往只能比较双方的体貌、长相、性格等外在因素,中国古代也曾发展出“滴血认亲”、“滴骨认亲”等方法,以判断亲子关系,但是这些方法均欠缺科学根据,所以经常出现错误的结论,根本无法达到目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现在人们已经能够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目前,鉴定亲子关系使用最多的方法是DNA分型鉴定,检材主要是人的血液,毛发、唾液、口腔细胞或骨头等。

          DNA亲子鉴定,否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将近100%,肯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达到99.99%。鉴于DNA亲子鉴定如此高的准确率,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只要是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合法程序作出的亲子关系鉴定结论,即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依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一方就亲子关系产生争议时,另一方往往并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在该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强制做亲子鉴定,或者直接推定呢?

          我们可以通过案例的方式了解一下。

          张先生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了来沪工作的龚女士,两人互生好感坠入爱河,并于次年结婚,婚后第二年龚女士生下一子,小名“童童”。童童聪明可爱,张先生及家人都非常宝贝,捧在手心里呵护。

          2017年某天,童童出门玩耍时被一辆电瓶车撞倒,好在因送医及时没有大碍,之后张先生在翻看童童的治疗单据的时候,却发现童童的血型为O型,他瞬间一身冷汗。原来,前不久张先生参与了单位组织的献血,献血时,他了解到自己的血型是AB型,当时采血的护士还和他们一起讨论了血型遗传规律, AB血型的父亲,是无法生出O型血的孩子的。

不敢置信的张先生偷偷收集了妻子及孩子的头发去鉴定机构做了亲子关系鉴定,鉴定结论显示,龚女士系童童生物学母亲,然张先生却不是童童的生物学父亲。

          养育疼爱了十年的儿子,却不是自己亲生的,一家人都恍若晴天霹雳。一阵鸡飞狗跳之后,张先生与龚女士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载明“双方没有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和负债”,并办理了离婚登记,随后龚女士带着童童离开了上海。

本以为事情已经了结,但有朋友提醒张先生,虽然已经离婚,童童也由张女士带走,可是户籍上以及出生医学证明上,都显示张先生与童童系父子,难保日后不会产生争议。

          为免后患,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童童不存在亲子关系,然龚女士和孩子早已不知所踪,也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并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这种情况下,张先生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自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条司法解释包含几层意思,首先,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一方,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其次,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一方,其举证效果应当达到“必要”,而不需要“充分”。即原告提供的证据虽然不够充分,但是已经足以使法官相信可能确有其事,而不仅仅是主观的怀疑或臆想,足以达到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即可。若原告没有提供任何必要的证据,那么即使原告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其申请亦也无法得到法院的同意。再次,在上述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同意亲子鉴定的申请,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此时,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请求成立。

          案例中的张先生,他虽然做过亲子鉴定,但是该鉴定是其偷偷进行,其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但是他可以提供自己为AB型,孩子为O型血的相关病历材料。父母一方为AB型血,孩子为O型血的概率极小。同时结合张先生与龚女士离婚协议中所载“双方无子女”等表述,已经足以使法官相信可能确有其事,而不仅仅是张先生主观的怀疑或臆想,此时,龚女士拒绝出庭应诉,也拒绝让孩子提供检材进行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张先生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亲子鉴定虽然是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一个有效技术手段,但亲子鉴定对婚姻家庭及亲属关系的冲击可以说是颠覆性的,若通过鉴定否定了亲子关系,则家庭基本上必将破裂,即使通过鉴定肯定了亲子关系,也不见得会有喜剧收尾,其配偶或子女认为亲子鉴定的行为侮辱了自己的人格,进而导致家庭矛盾、家庭破裂的情形也是比比皆是。因此,无论是在家庭生活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应当对亲子鉴定持审慎的态度,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