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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张杰 律师
无权处分行为作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其效力问题一直在理论和实务界有着不同的争论,到底是有效、无效还是效力待定,下文予以分析。
一、无权处分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无权处分的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财产。
(3)、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4)、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
二、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
关于无权处分的法律规定在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合同法里,无权处分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后,合同自始有效。如未经权利人追认,则合同无效。
合同法里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在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予以修正,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人虽然没有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是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司法解释出台前按合同法,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相对人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经典案例
雷某于2017年11月8日与赵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赵某将其承租的松江区一商铺,转让给雷某使用,雷某支付转让费68,000元,同时雷某承担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嗣后,雷某对该商铺进行了装修,准备开始营业。2018年3月该商铺的权利人张某发现商铺不是以前的承租人,告知雷某,其没有和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赵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同时不愿意雷某承租该商铺,要求雷某限期办理。无奈,雷某向赵某要求退钱,未果,故起诉。
雷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判令被告退还转让费68,000元;赔偿装修损失1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赵某在未经商铺权利人张某同意的前提下,与原告签订《转让协议》,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该理由成立,判决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与雷某签订《转让协议》的行为属债权行为,并未涉及对房屋所有权即物权的处分行为。因此,要求认定债权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上述案例,针对已经与无权处分人签订的买卖或租赁合同的情况,虽不能以无权处分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但可以出卖人或出租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能转移为由,要求出卖人或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